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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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林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95ND0000000880002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5NE0000000~95NE00000003300003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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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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