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並與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0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拘役16日,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附表編號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貳拾日,如易科│拘役拾伍日,如易科│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6日│96年4月3日│96年1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588號│96年度偵字第7655號│96年度毒偵字第641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144號│96年度簡字第2587號│96年度簡字第296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4日│96年5月1日│96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2144號│96年度簡字第2587號│96年度簡字第2963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5月31日│96年7月23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拘役拾日,如易科罰│拘役柒日,如易科罰│拘役拾伍日,如易科││奪公權期間或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金額│折算壹日│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附註│前已經本院96年度聲│前已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4號裁定減│減字第1004號裁定減││││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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