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0九號
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核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惟上訴人向本院繳納壹拾陸萬伍仟元,有統一收據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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