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晴教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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