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甲○○複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49,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