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1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聲請人經被繼承人乙○○之親屬會議選定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經向本院報明,本院依職權對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臺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臺南市○○區○○里○鄰○○街○○○巷○○弄○○號)於九十七年二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乃由其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將此事向本院報明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被繼承人乙○○之親屬會議選定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業據提出親屬會議記錄、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等資料為證,聲請人將此事向本院報明,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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