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更正如下:
一、關於「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關於「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爰審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記載,應更正為「爰審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應增列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如主文所示之事項,有漏列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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