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反訴原告許載反訴被告 吳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且業經判決確定等情,此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卷宗可參,而反訴原告為本訴之原告,且遲於該案判決確定後之110年6月21日,始提起反訴,揆諸前揭明文,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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