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邱宏茂 再審相對人 麥茂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謝志偉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昱廷附表:
┌─┬─────┬────────────┬────────────┐│編│原裁定出處│更正前│更正後││號││││├─┼─────┼────────────┼────────────┤│1│第一頁第10│再審訴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行(主文欄│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由再審聲請人負擔。│││)│││├─┼─────┼────────────┼────────────┤│2│第一頁第11│事實及理由│理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