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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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3號上訴人許載被上訴人 吳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依上訴人於109年5月12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及理由,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