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麥角乙二胺(LSD)壹佰伍拾張(合計淨重壹點零貳公克,驗餘淨重壹點零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郵中心緝獲之第二級毒品麥角乙二胺(LSD)150張(合計淨重1.02公克,包裝重2.89公克,驗餘淨重1.00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郵中心緝獲之第二級毒品麥角乙二胺(LSD)150張(合計淨重1.02公克,驗餘淨重1.0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乙二胺(LSD)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105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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