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9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金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張月子
張理子 張美娥 張月霞 吳 張美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訴字第2599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56,445元《計算式:(37,900×186.01+11,800×2926.14+11,800×2544.99)×714/100000×5=2,556,4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