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2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張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19元,以及從民國108年2
月23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897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9,565÷(5+1)=3,261(
小數點以下4捨5入)。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19,565-3,261)×1/5×(1+2/12)=3,804(小數點以
上4捨5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9,565-3,80
4=15,761。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鈑金9,758元+烤漆費用7,5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15,761
元=33,01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