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謝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鼎願景 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明冠聯合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3,1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並應補繳上訴裁判費13,1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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