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俊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榮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犯罪事實欄第5行「引擎號碼為RL0000000號」更正為「引擎號碼為RL149812號」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榮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緝字第1297號被告洪榮俊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路27號2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榮俊於民國99年3月下旬某日下午4時許,在位於臺南市○○鎮○○里○○路41-1號之坐駕社區活動中心內,拾獲蘇瓊杭所遺失之UVH-063號輕型機車車牌0面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將該車牌懸掛於不知情之黃智獻所有、引擎號碼為RL0000000號之車身上使用,並將該機車借予不知情之 賴宏榮 使用,嗣經警於99年9月2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1號善化火車站前盤查賴宏榮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榮俊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蘇瓊杭及證人 洪偉倫 、賴宏榮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檢察官鄭少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