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一○○年度易字第三八號、由受命法官就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建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100年3月22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前經檢察官於99年8月13日以99年度偵字第10571號追加起訴,由本院分案99年度易字第1254號,與原起訴之99年度易字第384號案件併案審理中,檢察官嗣於99年12月24日以99年度偵字第17494號再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追加起訴,此再行追加起訴之案件,應由合議庭裁判,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為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示審判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蔡盈貞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附表:
┌──┬────────────────────────┬───┬────┐│編號│詐騙事實經過│被害人│詐騙金額│├──┼────────────────────────┼───┼────┤│1│(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黃姿維 │4,100元│││黃建文於99年3月13日,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以「 小吳 │││││」之暱稱,在「跑腿網」網站上刊登打工訊息,並以欲│││││轉匯薪資為由,自應徵之不知情的 江怡靜 (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其父江東勉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網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其乾媽│││││ 李宜 蓁所有之大眾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18號之帳戶資料。│││││(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3日19│││││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以「changsh」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寄發站內│││││信與黃姿維,佯稱其願出售99年4月3、4日之 陳奕迅 演│││││唱會門票2張云云,致黃姿維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同日20時許,匯款4,100元至前開江東勉│││││帳戶內。黃建文即以雇主身分指示不知情之江怡靜,而│││││不知情之江怡靜即自前揭帳戶提領該筆款項,並在臺南│││││市○○路某處將該筆款項交與黃建文。嗣因黃姿維遲未│││││收到前述演唱會門票,始悉受騙。│││├──┼────────────────────────┼───┼────┤│2│(1)取得不知情他人帳戶資料之經過:│ 江季樵 │2,000元│││黃建文以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取得前開帳戶資料方式│││││取得前開 李宜蓁 之帳戶資料;其再以「小吳」之暱稱,│││││在「跑腿幫論壇」網站上刊登不實之工作訊息,並以其│││││幫忙臺北學生租屋,須將房租轉交給臺南房東,徵求跑│││││腿者為由,自欲應徵跑腿工作之不知情的 熊定山 (所涉│││││詐欺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259號為不起訴處分)取得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新莊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之帳戶資料。│││││(2)利用不知情他人而為詐騙行為之經過:│││││黃建文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9年3月17日9時│││││許,以「smallkkk」帳號登入臺大批踢踢網站,並佯稱│││││販售二手函授DVD云云,致江季樵誤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同日匯款2,000元至前開李宜蓁帳戶│││││內。不知情之江怡靜即依黃建文之指示,即自前揭李宜│││││蓁帳戶提領該筆款項後,轉存入前述熊定山帳戶內,而│││││不知情之熊定山再依黃建文之指示,自其帳戶提領該筆│││││款項後,在臺南市○○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門口將該筆│││││款項交與黃建文。嗣因江季樵遲未收到前開二手函授│││││DVD,始悉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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