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898號抗告人即被告 尤世雄 上列被告因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2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但書所列之情形者外,皆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定有明文。而核發錄音光碟之聲請,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事項,如經第一審法院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自不得抗告(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13號裁定意旨)。
二、茲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尤世雄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100年度訴字第96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被告之聲請在案,被告不服提起本件抗告,然上開核發錄音光碟之聲請,係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之規定,被告對原審法院所為駁回上開聲請之裁定,自不得抗告。且不得抗告之案件,縱令原審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抗告,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參照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137號判例意旨)。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提起本件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