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九九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為被告辦理臺灣地區旅行證,並將前開旅行證寄交本院,由本院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轉寄被告,以利被告來臺履行同居義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