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535號
原   告  柯吳桂卿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被   告 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炳輝
訴訟代理人  葉征誠
       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
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
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
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2日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
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8年7月24日、108
年10月15日以書狀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占用原告一、二
、三樓專有區之補償金每月3萬6,000元,及自106年4月14日
起至移出日止,暨自108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移除占用原告三樓室內專用空
間之給、排水管管線」。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致本件訴
訟無從適用小額程序,且被告不同意原告訴之追加及適用小
額程序,本院亦認本件以小額程序審理並不適當,原告訴之
追加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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