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43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   告  蔡守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
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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