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盈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國泰世華銀行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5月25日│18,000元│570││││山分行 陳世城 │香山分行│││││├──┼───────┼────────┼──────┼──────────┼───────────┼────┤│002│國泰世華銀行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6月18日│10,000元│383││││山分行陳世城│香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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