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30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99年5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