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08號、98年度執字第5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施用第二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二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32號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791號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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