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林家毅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