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 林美惠
林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林家毅現於臺北看守所在押中,原告應具狀表示是否願墊付提解費用,並應提出請求利息之利率變動表。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