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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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黃應媫 被告新竹市香山區大庄國民小學代表人 張惟亮 (校長)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被告臺灣省政府代表人 林政 則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事件,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如附件一所載,應更正記載如附件二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件一(原記載):
「被告新竹市香山區大庄國民小學
設新竹市○○路○○號代表人張惟亮(校長)
住同上」附件二(更正後記載):
「被告新竹市香山區大庄國民小學
設新竹市○○路○○號代表人張惟亮(校長)
住同上被告新竹市政府
設新竹市○○路○○○號代表人林智堅
住同上被告臺灣省政府
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號代表人林政則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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