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秦榮 選任辯護人 聶嘉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梁秦榮(下稱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於同年月13日送達合法送達予被告,嗣被告於同年月2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送達證書、上訴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