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水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9608、3352
7、367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水源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608、33527、367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月11日確定,於111年1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另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故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查獲之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608、33527、3677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月1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1年1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TKTX刺青紋身舒緩膏含有「Lidocaine」、「Prilocaine」、「Epinephrine」等成分及附表編號4所示之RELX悅刻-霧化烟彈(可樂冰味)3%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無訛,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4日FDA研字第1080032966號函暨檢附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3月23日北普竹字第1091011689號函暨檢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涉案貨物採證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2月26日FDA研字第1080035182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5月20日北普竹字第1091020786號函及109年5月21日北普遞字第1091020787號函暨檢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涉案貨物採證照片等件附卷足憑,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屬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揭說明,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TKTX刺青紋身舒緩膏(橘)300條2TKTX刺青紋身舒緩膏(藍)5條3TKTX刺青紋身舒緩膏(白)300條4RELX悅刻-霧化烟彈(可樂冰味)10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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