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5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李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
陸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