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759號
原   告  陳敏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雍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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