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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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鄧文憶
被 告 柯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4月24日以102年度中補字第756號裁定,命原告收
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3日寄存送達予警察
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並於同年
5月13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