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1月3日犯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0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9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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