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具體明確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規定各款事項之訴狀(含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培煌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