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債權人清冊及更生償還計劃草案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據提出金融機構債權之債權人清冊及更生償還計劃草案,然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資料所示,其除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尚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其提出之上開債權人清冊及更生償還計劃草案卻漏未包括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顯有不實,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