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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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原告 陳星汝 (原名 陳怡停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潮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