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債權人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木河 債務人 許金坤
曾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5,000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626%)加1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即年息2.626%)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75%(目前共為年息5.28%)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上開利率(即年息5.28%)加20%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