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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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7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而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27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6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