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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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彥伯 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時被告吳彥伯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4)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彥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原告起訴時尚未滿20歲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訴訟能力,依法應以其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及住、居所,除起訴程式有欠缺外,被告法定代理權亦有欠缺。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