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徐櫻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⑵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⑶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十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⑶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