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禁止使用電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經聯興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二號詐欺等案件、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0號瀆職等案件、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九號瀆職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訴外人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涉有詐欺、瀆職等犯罪嫌疑,經本件被告提起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232號、99年度偵字第1130號、99年度偵字第1169號案件偵查中,訴外人甲○○是否有此犯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高敏俐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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