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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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2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進行本案之審理程序,並於99年4月21日審理期日訊問被告乙○○後,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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