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10號原告戊○○○原告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原告己○○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