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3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