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33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泰惟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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