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134號
原   告 燕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及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八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其管理費新臺幣56,000元為由提起本訴
,被告則抗辯原告無權占用訴外人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不動產,該公司業將不當得利請求權讓與被告,被告自得
主張抵銷等語抗辯,而被告就其抗辯情事,業於原告提起本
訴前已由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另案提出訴訟,刻由
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97年度訴字笫1848號民事事
件審理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則被告
所訴請給付管理費之訴若有理由,本件債權將因抵銷而不存
在,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為免裁判歧異,確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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