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72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恩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72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