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東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捌
仟參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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