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白荇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白荇脩於民國(下同)108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7月22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9.44機動計付(月調)。
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0月22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61,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㈤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乙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3.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白荇脩│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09年1│年息10.24%│││261163││0月22日起│1月21日止││││元│├──────┼──────┼───────┤││││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12.288%│││││1月22日起│8月21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0.24%│││││8月2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