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06號聲請人加拿大商豐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臺北分
行法定代理人 朱家光 代理人 陳連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統一超商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101年7月17日│1,000,592,553元│IB0000000│││限公司高清愿│忠孝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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