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非訟代理人 周培森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